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訴,453,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林佳霖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梁牧養即悠客馬術渡假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