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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林佳霖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梁牧養即悠客馬術渡假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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