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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譽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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