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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莊孟諺(即莊水德之繼承人)
莊玉卿(即莊水德之繼承人)
莊凱富(即莊水德之繼承人)
莊玉敏(即莊水德之繼承人)
被 上訴 人 陳和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孟諺、莊玉卿、莊凱富、莊玉敏為上訴人即被告莊水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水德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莊孟諺、莊玉卿、莊凱富、莊玉敏4 人,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上開4 人應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而迄未為之,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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