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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文典、尤文俊、尤彗苹、尤文城、尤秋霞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64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1,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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