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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 人 尤文典
尤文俊
尤彗苹
尤文城
尤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7 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萬5,111 元,並於同年9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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