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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8號
原 告 鄭瑞美
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
陳欽煌律師
被 告 吳明山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
柯碧蓮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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