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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瑞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玉華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萬9,9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6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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