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歐馨怡
被 上訴 人 黃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已於同年7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