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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簡茂林
被 告 張章龍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威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得否撤銷訴外人郭瓊薇與原告間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裁定在本院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7 號家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而上開家事事件訴訟業已判決確定,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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