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訴,877,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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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0000000000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秉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麒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麒之父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麒之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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