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重家繼訴,2,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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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美賢
訴訟代理人 楊四海律師
被 告 林陳時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林美雪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裁判確定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美賢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林清課之全體繼承人,而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惟因兩造對被繼承人之自書遺囑之真偽有所爭執,原告林美賢、被告林陳時業另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下稱前案訴訟),並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4日判決在案,原告林美賢、被告林陳時不服提起上訴中。

本院審酌,前案訴訟之裁判結果,牽涉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即本件須待前案訴訟之裁判結果,始能認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式,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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