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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蔡 芸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柳馥琳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禎祺
被 告 鄭瓊瑛
蔡雅麗
蔡雅慧
蔡 純
蔡志恒
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徐洪賽娥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35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撤回、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平群如民事準備(二)狀附表三所示之遺產,並主張被告訴訟代理人樓嘉君律師並未受被告蔡雅麗關於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之委任,已提起另案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現由本院民事庭109 年度訴字第135 號審理中。
是被告訴訟代理人樓嘉君律師得否代理被告蔡雅麗進行本件訴訟,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另案訴訟確定、撤回、終結前,自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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