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趙連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載明被告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