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告 鍾瓊慧
鍾青延
蔡輝信
張昌益
戴榮義
顏世宏
余順卿
鍾蒂瑩
鍾宜芬
陳獻忠
許淑眞
廖垣達
林冠利
陳弈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林錦鳳
李志鈞
李翠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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