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旭桂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溢惠
謝姈蓉
王意茹
王凱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割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7,3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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