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重訴,21,2020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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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忠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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