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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民國110年7月30日具狀終止委任)被 告 陳建良
被 告 陳建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告 陳玉鳳
被 告 陳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陳建良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死亡,故本件應再開辯論,原告應於20日內提出被告陳建良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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