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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劉品蓮
劉麗娜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劉鳳英
劉臣崇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洪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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