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志雄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指之附表一、二,應補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
、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指之附表一、二有所漏附,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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