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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梁牧養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蔡育盛律師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林佳霖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張錦綿
王馨翊
王宜錦
王秀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9 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先位聲明:(一)確認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
(二)被告林佳霖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土地,經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105 年3 月31日、105 年4 月6 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張錦綿、王宜錦應分別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及價金與原告補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價金同時,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四)被告張錦綿、王馨翊、王秀雅應分別就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及價金與原告補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價金同時,將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五)被告張錦綿、王馨翊、王宜錦應分別就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及價金與原告補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價金同時,將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六)被告張錦綿應就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及價金與原告補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價金同時,將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七)被告張錦綿應就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及價金與原告補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價金同時,將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備位聲明:確認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土地與被告林佳霖間存有不定期租賃關係。
原告請求法院就先、備位之訴擇一為其勝訴之判決,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之,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22,1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備位聲明部分,因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土地租賃契約租金每年為420,000 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40,000元(計算式:420000×2 =84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622,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54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98,912 元,尚應補繳258,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均為屏│所有權移轉登│前任所有權人之應有部分 │林佳霖之應有部分 │面積(平方公│買賣價金(新│
│ │東縣車城鄉興│記日期 │ │ │尺) │臺幣,元) │
│ │統段) │ │ │ │ │ │
├──┼──────┼──────┼────────────┼─────────┼──────┼──────┤
│1 │223 地號 │105.3.30 │張錦綿:139/225 │408/450 │423.05 │507,655.09 │
│ │ ├──────┼────────────┤ ├──────┼──────┤
│ │ │105.4.6 │王宜錦:130/450 │ │197.6 │237,117.42 │
├──┼──────┼──────┼────────────┼─────────┼──────┼──────┤
│2 │225 地號 │105.3.30 │張錦綿:527/1350 │2484/2700 │4168.18 │5,001,767.59│
│ │ ├──────┼────────────┤ ├──────┼──────┤
│ │ │105.3.31 │王馨翊:650/2700 │ │2570.51 │30,845,92.80│
│ │ ├──────┼────────────┤ ├──────┼──────┤
│ │ │105.4.6 │王秀雅:130/450 │ │3084.61 │3,700,793.62│
├──┼──────┼──────┼────────────┼─────────┼──────┼──────┤
│3 │259 地號 │105.3.30 │張錦綿:427093/0000000 │0000000/0000000 │6178.28 │7,413,864.24│
│ │ ├──────┼────────────┤ ├──────┼──────┤
│ │ │105.3.31 │王馨翊:270905/0000000 │ │3918.88 │4,702,626.74│
│ │ ├──────┼────────────┤ ├──────┼──────┤
│ │ │105.4.6 │王宜錦:54181/0000000 │ │4702.66 │5,643,130.69│
├──┼──────┼──────┼────────────┼─────────┼──────┼──────┤
│4 │262 地號 │105.3.30 │張錦綿:346344/378234 │346344/378234 │8240.80 │9,888,864.28│
├──┼──────┼──────┼────────────┼─────────┼──────┼──────┤
│5 │265 地號 │105.3.30 │張錦綿:346344/378234 │346344/378234 │8701.51 │10,441,711 │
└──┴──────┴──────┴────────────┴─────────┴──────┴──────┘
附表二:
┌──┬──────┬──────┬────────┬────────┬────────┬────────┐
│買賣│土地(均為屏│總面積(平方│權利範圍 │買賣面積(平方公│買賣金額(新臺幣│備註(小數點第三│
│對象│東縣車城鄉興│公尺) │ │尺) │,元以下四捨五入│位以下四捨五入)│
│ │統段) │ │ │ │) │ │
│ │ │ │ │ │ │ │
├──┼──────┼──────┼────────┼────────┼────────┼────────┤
│張錦│223 地號 │684.80 │408/450 │423.05 │507,655元 │買賣契約總金額為│
│綿與├──────┼──────┼────────┼────────┼────────┤54,549,000元,買│
│林佳│225 地號 │10677.51 │527/1350 │4168.18 │5,001,766元 │賣面積共為45,457│
│霖 ├──────┼──────┼────────┼────────┼────────┤.94 平方公尺,故│
│ │259 地號 │16,414.48 │427093/0000000 │6178.28 │7,413,862元 │每平方公尺價格為│
│ ├──────┼──────┼────────┼────────┼────────┤1199.988元。 │
│ │262 地號 │8,999.58 │346344/378234 │8240.80 │9,888,861元 │ │
│ ├──────┼──────┼────────┼────────┼────────┤ │
│ │265 地號 │9,502.71 │324344/378234 │8701.51 │10,441,708元 │ │
├──┼──────┼──────┼────────┼────────┼────────┼────────┤
│王宜│223 地號 │684.80 │130/450 │197.83 │237,383元 │買賣契約總金額為│
│錦與├──────┼──────┼────────┼────────┼────────┤6,259,000 元,買│
│林佳│259 地號 │16414.48 │54181/189117 │4702.66 │5,642,882元 │賣面積共為5216.1│
│霖 │ │ │ │ │ │2 平方公尺,故每│
│ │ │ │ │ │ │平方公尺價格為11│
│ │ │ │ │ │ │99.934元。 │
├──┼──────┼──────┼────────┼────────┼────────┼────────┤
│王馨│225 地號 │10677.51 │650/2700 │2570.51 │3,084,594元 │買賣契約總金額為│
│翊與├──────┼──────┼────────┼────────┼────────┤26,997,000元,買│
│林佳│259 地號 │16414.48 │270905/0000000 │3918.88 │4,702,629元 │賣面積共為22,497│
│霖 │ │ │ │ │ │.64 平方公尺,故│
│ │ │ │ │ │ │每平方公尺價格為│
│ │ │ │ │ │ │1199.993元。 │
├──┼──────┼──────┼────────┼────────┼────────┼────────┤
│王秀│225 地號 │10677.51 │130/450 │3084.61 │3,700,795元 │買賣契約總金額為│
│雅與│ │ │ │ │ │3,749,000 元,買│
│林佳│ │ │ │ │ │賣面積共為3124.7│
│霖 │ │ │ │ │ │9 平方公尺,故每│
│ │ │ │ │ │ │平方公尺價格為11│
│ │ │ │ │ │ │99.761元。 │
├──┼──────┼──────┼────────┼────────┼────────┼────────┤
│總計│ │ │ │ │50,622,135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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