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除,39,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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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張月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6 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已於108 年9 月2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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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期日│票面金額  │受款人│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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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森峰│92年12月4日 │未  載│616,000 元│張月珍│NO42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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