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除,43,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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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永信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4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 年7 月2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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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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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107年11月1日│76,500 元 │KB2059724 │永信國際專利商│
│    │劉芝佐            │屏東分行│            │          │          │標聯合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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