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除,45,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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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何星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5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3 月12日108 永豐金證股字第2021號函、申豐特用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基本資料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且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5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5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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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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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申豐化學工業│0097-ND-0001562-0 ~│5   │5,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0097-ND-0001566-0   │    │        │      │
├──┼──────┼──────────┼──┼────┼───┤
│002 │申豐化學工業│0097-NE-0006521-0 ~│9   │9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0097-NE-0006529-0   │    │        │      │
├──┼──────┼──────────┼──┼────┼───┤
│003 │申豐化學工業│0097-NX-0000472-0   │1   │65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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