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除,48,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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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輝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6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 年9 月19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陳輝雲│臺灣銀行│92年7月5日│7,200 元  │3993211 │陳輝雲(據聲請人稱│
│    │      │中屏分行│          │          │        │係依銀行指示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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