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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 年12月1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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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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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淑芬│合作金庫商業│107年7月31日│42,420 元 │4917663 │聖馥化妝│
│ │ │銀行潮州分行│ │ │ │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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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楊淑芬│合作金庫商業│107年8月31日│31,160 元 │4917664 │聖馥化妝│
│ │ │銀行潮州分行│ │ │ │品公司 │
├───┼───┼──────┼──────┼─────┼─────┼────┤
│003 │楊淑芬│合作金庫商業│107年8月31日│4,320 元 │4917665 │吉利化工│
│ │ │銀行潮州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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