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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 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上列當事人間因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 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後開第二項之部分廢棄。
二、相對人應再給付異議人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以編號1.至4.所示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以109 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裁定駁回異議人關於超過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之請求,該裁定於同年7 月1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7 月14日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未逾10日不變期間,復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依法應由本院就其異議有無理由為裁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就系爭3,000 萬元借款,同時存在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票據法律關係,相對人(下稱綠晁公司)迄今仍積欠異議人(下稱銘異公司)1,900 萬元。
依據兩造於108 年7 月29日往返電子郵件所示,綠晁公司已同意銘異公司就其遲延未還之款項,除得收取兩造所約定之借款利息週年利率3%外,其逾期在3 個月以內者,另加收上開利率30 %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期超過3 個月以上者,另加收上開利率50% 計算之遲延利息。
銘異公司已就請求發支付命令之債權善盡釋明之責,倘就上開加收遲延利息之部分,認兩造間尚乏明示之合意,則請求改按支票法律關係,命綠晁公司依據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支付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並請求擇一為有利於銘異公司之裁定。
詎原裁定不察,僅命綠晁公司給付銘異公司1,900 萬元,及自109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顯有違誤,爰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不利於銘異公司之部分等語。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
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就請求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固應釋明之。
惟所謂釋明,其心證度僅須使法院相信債權人之主張大致為真實即為已足,而不需使法院產生強固之心證,亦即提出證據方法,使法院得生薄弱心證之行為,即使其可信為大概如此也,此為釋明與證明二者之區別。
四、經查,銘異公司於109 年4 月28日聲請本院對綠晁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綠晁公司前於108 年1 月21日向銘異公司借款3,000 萬元,雙方除訂立借款合約書,約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3%計算外,另由綠晁公司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支票6 紙,面額均為500 萬元,分期清償。
詎系爭借款陸續屆期後,綠晁公司僅分別於108 年7 月22日、108 年12月2 日、109 年1月9 日各清償100 萬元、500 萬元、500 萬元,其餘各期均未給付,迄今仍積欠1,900 萬元。
嗣銘異公司於109 年3 月13日起,依序向第一銀行屏東分行提示附表二編號1.至4.之支票並請求付款,惟均因存款不足遭到退票,並提出借款合約書、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影本、綠晁借款每月估計利息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據。
本院審核系爭支票俱為綠晁公司所簽發,記載受款人為銘異公司之記名支票,既經銘異公司持向第一銀行屏東分行提示付款而遭拒,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銘異公司已釋明其請求及原因事實,則其請求對綠晁公司核發支付命令,命綠晁公司給付1,900 萬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理由。
原裁定僅准自109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即有未洽,應由本院另為適當之裁定。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廢棄原裁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駁回其餘異議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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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週年│ 利息起算日 │
│號│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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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萬元 │3% │109 年3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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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萬元 │3% │109 年3 月25日│
├─┼────┼──┼───────┤
│3.│500萬元 │3% │109 年3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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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萬元 │3% │109 年3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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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票面金額│ 發票人 │ 受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 │ │ │ │(即退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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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萬元 │綠晁公司│銘異公司│108 年7 │JB0000000 │109 年3 月│
│ │ │ │ │月31日 │ │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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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萬元 │綠晁公司│銘異公司│108 年8 │JB0000000 │109 年3 月│
│ │ │ │ │月31日 │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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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萬元 │綠晁公司│銘異公司│108 年9 │JB0000000 │109 年3 月│
│ │ │ │ │月30日 │ │25日 │
├─┼────┼────┼────┼────┼─────┼─────┤
│4.│500萬元 │綠晁公司│銘異公司│108 年10│JB0000000 │109 年3 月│
│ │ │ │ │月31日 │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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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萬元 │綠晁公司│銘異公司│108 年11│----------│已獲付款 │
│ │ │ │ │月31日 │ │ │
├─┼────┼────┼────┼────┼─────┼─────┤
│6.│500萬元 │綠晁公司│銘異公司│108 年12│----------│已獲付款 │
│ │ │ │ │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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