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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櫻內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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