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 審原 告 陳坤榮 (送達處所:桃園市龍潭郵政信箱第67
再 審被 告 吳朱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9 日104 年度簡上字第116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設有明文。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再審原告雖於同日具狀聲請合議庭承審法官迴避,惟業經本院於109 年6 月12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44號駁回其聲請確定,有該裁定書附卷可參。
詎再審原告逾補繳期限,已知起訴合法要件欠缺,其於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44號駁回裁定送達至今,亦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