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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如附表所示18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1,01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8 元【計算式: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部分10794 ×(1-2/3)+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440=5038】。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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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 告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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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忠鑫 │住屏東縣屏東市崇蘭158之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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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弘達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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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貞惠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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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簡銀忠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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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朱龍騰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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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鄭雅慧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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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其哲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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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鄭勝文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弄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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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周燕玲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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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美娟 │住屏東縣○○市○○街0巷00弄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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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鄧志翔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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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博淵 │住屏東市○○○路0 段000 巷0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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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辛志宏 │住高雄市○○區○○里○○路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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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邱智斌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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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黃文君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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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蘇義強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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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阮嘉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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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楊淑合 │住屏東縣○○市○○里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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