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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邱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5,36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3 元【計算式:請求工資7930×(1 -2/3 )+其他請求1000=3643】,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14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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