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原訴,29,2021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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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9號
被 告 高玉蓮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原 告 李茂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7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46,9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
茲因上訴人已另案聲請訴訟救助,則在該案經裁定准駁確定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惟若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確定,上訴人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7 日內補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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