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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梅英
上列聲請人與陳彬兆、陳聲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就欲主張相對人須負「借款責任」抑或「票據責任」?
二、承上,如欲主張相對人須負「借款責任」,請提出得資佐證相對人借款事實之相關釋明文件(如雙方訂立之借據等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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