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015,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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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寶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嘉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支付命令是主張損害賠償,而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然聲請人提出投資對話記錄是依據債務人張嘉芳之指示匯款予金冠負氫離子活水機有限公司,匯款紀錄僅能知台端匯款予金冠負氫離子活水機有限公司為新台幣249,000 元,請陳明本件得請求250,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投資契約或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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