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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善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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