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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溫士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溫士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是否為「溫」士源,如聲請狀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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