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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洪存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4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9 年2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8,000 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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