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紫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中僅見債務明細表,未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電信合約及約款內容,無法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電信服務契約關係,故請聲請人補正本件相對人所簽署之電信服務契約,以利後續審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