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050,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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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政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五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為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六按月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林政緯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88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9,791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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