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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何宜庭
上列聲請人與楊庭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新臺幣173665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債權計算書或欠款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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