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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6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葉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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