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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與劉振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華僑銀行消費性借款契約」,所載之適用本案之基準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 年7 月21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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