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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玉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7,622 元,及自民國96年2 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17,747 元,及其中34,524元,自109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潘玉雪於93年3 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25,369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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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潘玉雪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307622│ │月13日起 │8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潘玉雪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4524 │ │7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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