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128,2020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浩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為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浩東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3 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