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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蕭媛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之存證信函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鄉○○路000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戶籍已遷徙至「屏東縣○○鄉○○路000 號」,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催告通知之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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