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142,2020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蕭媛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之存證信函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鄉○○路000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戶籍已遷徙至「屏東縣○○鄉○○路000 號」,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催告通知之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