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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余承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案之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仍為未成年人,故狀附之存證信函應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催告,始為合法:惟現今,民國109 年8 月7 日,該相對人已成年,故請重新對本件相對人余承恩為催告通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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