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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柳淯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似屬誤繕,請提出相對人柳淯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更正該相對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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