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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邊茿方即邊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之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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