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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蕭正位
上列聲請人與于潘素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于潘素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述,請提出雙方已協議終止租賃契約之釋明文件,至院供參。
三、請提出本案之「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至院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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