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173,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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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胡蘭花

許鐵漢

一、債務人胡蘭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 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912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912 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胡蘭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鐵漢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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