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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侑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7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7 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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